公文写作决定的名词解释 批复和批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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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决定的名词解释

批复和批准的区别?

批复和批准的区别?

审批:审查批示(下级呈报上级的书面计划、报告等)。指对某物进行审查,看是否合格。
批复:“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批复:
批复是指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批复一般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三种。
概念:
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
特点:
(1)行文具有被动性
批复的写作以下级的请示为前提,它是专门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先有上报的请示,后有下发的批复,一来一往,被动行文,这一点与其他公文有所不同。
(2)内容具有针对性
批复要针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同意或是否可行的态度,批复事项必须针对请示内容来答复,而不能另找与请示内容不相关的话题。因此批复的内容必须明确、简洁,以利下级机关贯彻执行。
(3)效用的权威性
批复表示的是上级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的答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违背,批复的效用在这方面类似命令、决定,带有很强的权威性。
(4)态度的明确性
批复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不能有模棱两可的语言,使得请示单位不知道如何处理。
分类:
根据批复的内容和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审批事项批复、审批法规批复和阐述政策的批复等三种。
还有肯定性批复、否定性批复和解答性批复三种。

决定、决议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种类吗?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都有明确,基本一致。下面节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供参考: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