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也没让离职 合同到期,公司不与续签,本人却又不想离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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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续签也没让离职

合同到期,公司不与续签,本人却又不想离职,怎么办?

合同到期,公司不与续签,本人却又不想离职,怎么办?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因个人的原因不想要续签,觉得自己需要换一个新的发展平台,那么就要办理离职手续,从公司里面合法规范的离职,那么,劳动合同到期该怎样办理离职手续第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续签,公司不发放补偿金,不能领取失业保险;第二,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交接工作;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约定发放时间;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就是说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和最后工资的结清可以同步进行。如果没有交接工作,那么最后的费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结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合同到期后,单位没有续签也没有辞退的意思。这样情况下,能不能不打招呼直接走人?

当然可以,企业还巴不得呢,因为你连离职都在帮公司节省开销啊!
01 从法律角度上分析,你本可以获得不少的经济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本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续签而且也并不想续签的话,就已经需要向你承担经济补偿,工作1年补偿1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算,以此类推。
可见,如果你直接走人,就将损失这一笔不小的经济补偿。
02 从事实操作上,不同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才能最大化劳动者的利益如果你想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简而言之,也就是说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劳动者是可以获得经济利益的,也就是满一个月后可以获得双倍工资,所以这段“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越长,劳动者可以依法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多。
所以如果你想留,完全可以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毕竟可以领双倍工资,何乐而不为呢?
如果你想走:依旧应该先向公司提出续约的要求。
如果公司表示愿意续约,那你则可以选择续约,领应该领的工资,之后再提前三十天辞职即可;
如果公司表示不愿意续约,那你就可以根据一开始提及的内容,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之前你在没有劳动合同下工作理应获得的收入。
最后提醒一下,千万不要直接拍拍屁股走人。本来在法律上,你是占优势的一方,因为公司不提续约,不管怎么样你都应该获得相应的权益保障。
但如果你直接不打招呼走人,很可能会涉及到公司机密泄露、工作交接问题等,一旦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就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这些经济补偿可以覆盖的,完全得不偿失。
遇见问题,我们应该想的,首先是自己在法律上是否受到保护。我国劳动法大多数情况下,是保护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所以不必害怕和逃避,直接和公司交涉和沟通,就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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