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又要提升了
应届毕业生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应届毕业生执业医师报考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医学教育网[原创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皮肤科医师资格证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
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2、具备本专业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具备医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3、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满半年,或进修医疗美容专业1年以上并考试合格,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满1年;
4、具备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用治好50位以上病患为标准作为授予中医医师资格条件,可行吗?
请记住,国家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经过了许多高智商人群层层把关的。您能想得到的,起草和表决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人不会想不到!反问提问者一句,您所谓的“治好”该如何量化?疾病这种东西,本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有许多疾病,根本就没有治愈或“治好”一说!最简单如糖尿病,无论是二甲双胍之类还是胰岛素,都只是降低血糖、缓解症状、降低并发症出现的几率,一旦停药血糖很快就会飙升,那么请问这是治好了还是没治好呢?
再如恶性肿瘤,经过手术治疗、放化疗、靶向治疗等等,患者生存超过五年就算是“临床治愈”了。但第六年或者更晚的时候,这位患者又复发了,或者又再次原发了同种类型的恶性肿瘤,那么这又算是治好了还是没治好呢?而其他一些疾病,如普通的上呼吸道感染之类,即便您不去治疗,过一两个星期,您自身的免疫系统有时候也可以将它“治好”。那么,请问这到底是算您“治好”的还是不算?一看提问者就是个外行!
提问者还提到了50例,再反问提问者一句,50例能代表什么?您找50位最普通的感冒患者过来,然后全部“治好”了,这难道就说明您医术高超了?如果由有关方面来“出题”,找50种不同的病例来让您给出治疗方案,然后再来进行评估,这和考试又有多大区别呢?更重要的是,“治好”并不是医疗的终极目标。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细菌感染,您不管什么疾病,上来就都用几倍、甚至几十倍于正常剂量的四代头孢!有很大一部分感染性疾病也是可以“治好”的,可这种“治好”就代表您水平高吗?所以,这种所谓“治好”根本无法进行量化!在医疗上,有时候规范治疗比结局更加重要。再说难听些,您如果花钱请50个人来冒充生病,然后都被您“治好”了,难道就能被授予执业医师资格了?这不是搞笑嘛!
除此之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执业医师法》。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如果不具备执业医师双证,是没有资格执业的。就连只有医师资格证书、而没有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便开始执业都算是非法行医。换言之,您在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之前给人“治疗”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别说是什么50例了,您“治疗”1例都是违法行为!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一切,都属于非法,这是基本常识。这就好比您冒用他们身份去读完了大学并获得了相关学历,即便您大学里成绩优异、甚至考上了硕士、博士,但因为您进大学本身是违法的,所以后续的一切都是非法的!不能因为您后来考上了硕士、博士,就认定您之前冒用他们身份读大学是合法的吧?所以,一旦被查出,您后续取得的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博士学位,全部只能作废。这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建立在违法基础上的一切都是非法!用违法的行为去证明您“确实有能力”,后续的一切都是非法……
综上所述,提问者从逻辑的总根子上就出现了问题。国家之所以设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就是为了防止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去行医。结果提问者却认为可以用“治好”多少例患者来作为授予行医资格的依据,这不是荒天下之大谬吗?连行医资格都没有获得,您凭什么去“治疗”别人?万一您“治不好”呢?万一您把人给“治死了”呢?谁来负这个责任?谁又来充当您那“治好”的50例患者呢?谁愿意当“小白鼠”?您自己愿意吗?
国家之所以设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是为了把住最后一道底线。如果没有了这道底线,谁说自己有“医术”就都可以“行医”,岂不是要乱套?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是必须的!但也只能是局限于理论考试和在“模拟患者”上进行的操作考试。让一个没有行医资格的人去“治好”50例患者作为“考试合格”的标准,岂不是在拿人命当儿戏?谁能保证您就一定能“治好”?如果您把人给“治死了”,算谁的?又有谁会愿意来当这个“小白鼠”?提问者的逻辑相当“奇特”呢……